台灣國際教育資源網學會章程

社團法人台灣國際教育資源網學會章程 Constitution of iEARN Taiwan

89年12月22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准予備查。

103年12月13日第七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並報經內政部准予備查。 

104年11月28日第八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並報經內政部准予備查。

 105年11月12日第八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並報經內政部准予備查。

                                                                              110年3月8日第十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並報經內政部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結合一群有理想、有前瞻的教師及相關教育工作者,藉由網路功能,使全國學生能從事對全球及全人類的健康、福祉有貢獻的研究計劃,特成立社團法人台灣國際教育資源網學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在尊重各民族平等、自決的原則下,發展各國年青人之間的友誼關係。

    二、 鼓勵世界各國的年青人使用電子傳輸或其他科技從事合作學習與研究,增強世界和平,認同並參與解決全球面臨的問題。

    三、 倡導並鼓勵尊重全人類基本人權和自由,沒有種族、性別、語言、文化、或宗教的歧視。

    四、 藉由永續的教育設施,幫助確認與分享不同,但是互補的教育、學術和其它國家分會的經驗和世界各國的傳統。

    五、 分享各中心會員高品質,可取得的教育和其它資源。

    六、 提供全球性基礎設施,給一個概念的、以行動為根據的、開放給全人類的教育資源網。

    七、 與願意完成國際教育資源網的宗旨和目標的青年組織、學校、或個人,分享或轉移電子傳輸科技、教學方法、和其它資源。

    八、 協助建立教育訓練和支持全球每一中心的計劃。

    九、 全球性地擴展財務上與執行上永續可行的國際教育資源網中心網路。

    十、 與各教育資源網、學術團體、大學、非政府機構、及政府合作,建立一個特地支持全球青年學生發展和實施教育與人文計劃, 特別是能改變和治療人類健康與福祉的計劃,的相關組織與公民的全球性社區。

    十一、 發展並維持高品質的教育創意。

    十二、 透過地方性與全球性的基金協定,籌募基金以支持這些計劃與目標。

    十三、 配合國家教育建設,整合教育資源於網路,發揮網路功能。

    十四、 搜尋、研究國內外教育資源及發行刊物。

    十五、 辦理研討會提昇教師專業技能。

    十六、 積極參加國際性教育活動及加強國民外交。

    十七、 接受機關、團體之委託,規劃教材資源。

    十八、 本會及其會員在追求上述之目標時將依據下列原則。

    十九、 本會將依據全球所有會員的團結與平等為原則。

    二十、 為確保全部會員的權利與利益,個別會員將履行敘述於前項目標之義務。

    二十一、 全部會員將在彼此尊重並不危及本會之基本宗旨與目標。

    二十二、 依據本條,國際教育資源網的基處設施不得使用於恨或偏見或用於散佈或鼓勵種族、國家,文化、或宗教的偏見。

    二十三、 本會憲章不得扞格本屬國內司法權之範圍事件,或要求會員交付此事件依憲章達成決義。

    二十四、其他與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相關事項。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教育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  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暨從事教育事業工作者。

    二、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教育機構或團體。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  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個人或團體。

    四、  榮譽會員:對本會有所貢獻之個人或團體。

    五、  預備會員:贊同本會宗旨,未滿二十歲,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會員入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依章程規定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出席會員大會、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一、會員(會員代表)連續二年未出席會員大會亦無委託書出席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停權。

  二、欲復權者,除須繳交當年度會費外,應出席或以委託書出席當年會員大會,得經理事會決議,恢復會員資格。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贊助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一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推選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 三 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由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100 元,團體會員新台幣1000 元。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500 元,團體會員費常年會費新台幣2000元,若符合教育部規定小規模學校的標準則常年會費得減半依據教育部統計,「小規模學校」的定義為:500位學生以下之高中,6班以下之國中,12班以下之國小

    三、事業捐款。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89年12月22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台(九十)內社字第八九三六八六六號函准予備查。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103年12月13日第七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104年01月13日台內團字第1040000265號准予備查。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本會104年11月28日第八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105年02月16日台內團字第1050008187號准予備查。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本會105年11月12日第八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105年01月16日台內團字第1050447055號准予備查。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本會110年3月8日第十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110年4月23日台內團字第110003161號准予備查。